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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    告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
 
主旨: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課程「停修」注意事項。
說明:
一、申請日期:97/11/17 8:30AM至11/21 5:00PM止,逾期不受理。
二、辦理方式:請至教務處網頁上預先下載「停修申請單」填寫,經課程負責教師、導師與系主任簽名同意後,送教務處課務組辦理停修課程。
三、學生停修課程後,總修讀學分數仍需符合最低應修學分數下限之限制(大三含以下12學分、大四9學分、延畢生及研究生仍有修課學分數即可),停修課程不計成績、學分,不予核退學雜(分)費,成績單上予加註「停修」(非退選)。
四、如有疑問請洽教務處課務組林小姐,分機5981。
教務處課務組 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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